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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

劳社部发〔2002〕7号【发布日期】

2002-03-21【生效日期】

2002-03-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就业,根据国家“十五”计划《纲要》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应扩大就业的需要,全面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适应扩大就业的需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作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统筹规划,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十五”期间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进一步提高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以下简称“三化”)水平,务求在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快就业制度改革,逐步打破城乡分割和地域分割,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奠定基础。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总结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经验,推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分期分批达到劳动力市场“三化”的基本要求。组织有条件的城市进一步开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在建立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网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强化就业服务功能、提高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构筑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四)切实保证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的经费投入。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按要求将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列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保证就业服务工作和信息网络运行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并依法加强资金的管理。

二、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五)“十五”期间,要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导,其他部门和社会办就业服务组织共同发展,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创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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