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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9月下旬,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期间着重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四种形态”的新提法,既接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又紧跟正风反腐当前形势,在执纪具体“攻略”上作出战术规划,彰显了高明的政治技艺。如何从思想认识、行动举措上将“四种形态”运用至炉火纯青,为全面从严治党供给核心动力,这将是纪检监察机关当前和今后工作的主打方向。

一、“四种形态”显明科学执纪的要义,提升党内治理现代化水平

“四种形态”,其本质是从操作层面织密执纪监督的笼子,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操作手册,主要目的是对破纪与违法现象进行全方位、综合辩证诊疗。具体而言:第一种形态解决的是党员干部破纪之初的思想意识问题。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能改变庸俗、“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式的党内关系,使党员干部未触线先警醒,把坏思想、坏想法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小毛小病在事前就能得到监测并医治,护佑整片“森林”繁茂茁壮。第二种形态最为重要。当一些干部行为已然破纪,尚未铸成大错之时,这时该处分该处理就绝不要手软。如此,一方面能使轻违纪党员干部及时知止收手,切断由“好同志”陡跌至“阶下囚”的通道,起到惩戒警示作用;另一方面,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正表明党委、纪委正积极有效履行“两个责任”,让纪律通电并得到严格执行,没有使之处于“睡美人”状态。严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第三形态”,体现了组织对干部的“最后挽救”,用类似“资格刑”的重处罚方式,让违纪情节严重的干部停职反思、悬崖勒马,防止其贻误终生。第四种形态的使用强调是“极极少数”,描绘出监督执纪的“理想型”,如果前三种形态得到最佳落实,那么第四种形态的运用一定是极极少数。

总之,“四种形态”深刻切中了违纪现象的共性规律,从违纪“起意”、违纪行为露头等各个节点,设置稳固的防火墙;同时予以分类诊疗、分层治理,为“纪律治本”构造基础,全面提升了党内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科学化、现代化。

二、“四种形态”侧重惩防一体,凸显“爱护干部”的本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多年来在管理干部上我们也一直有“严管就是厚爱”的认识,但往往缺乏具体的标准,对“严”没有一套精细化的落实流程,日常化提醒教育监督干部上力度薄弱。“四种形态”的提出,凸显了组织保护干部的“初心本意”。仔细分析前三种形态,其实是在给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设置三重“带电的高压线”,只有冲破了这三道障碍,党员干部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并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知道,全面从严治党绝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贪污腐败问题的“末端打击”。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最终身陷囹圄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在这个意义上,“四种形态”真正体现与落实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三、“四种形态”的提出绝不意味着要放缓反腐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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