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123
(征求意见稿)
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我区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选择,是改善农村农民生产生活方式、提升农民群众幸福指数的有效措施,也是整合开发资源、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途径。为了让全区农民群众充分享受新区开发成果,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力争完成新区核心区23个行政村村庄改造,使焦作新区成为全市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三化”协调发展的先导区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先行区,努力实现由农村向城市、农民向市民、以农为主向以从事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转变,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利益,最大程度改善民生,使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得实惠、城市出形象、政府零收益”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村为主、群众自愿”的原则。
(三)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的原则。
(四)坚持“社区建设和旧村拆迁挂钩、签订旧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先”的原则,可先建后拆或先拆后建,也可拆迁和建设同步进行。
(五)坚持人均“两个一分地”的原则。人均两个一分地划定后,旧村拆除后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
三、具体安排
(一)新型社区建设模式。
1、政府主导型。由新区建设开发公司进行融资,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在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安置需要的前提下,用其余房屋出售收益或旧村土地出让收益还贷。
2、村民自建型。可由村集体利用自有资金建设,也可组织村民出资或由新区土地收储中心预征村集体土地,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新区开发建设公司帮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手续。
3、村企联建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鼓励开发商介入农村改造,实现村民和开发商利益共赢。村委会选择开发商,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应按照优先建设村民生活用房的原则进行。开发商在保证村民安置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前提下,可向市场出售剩余房屋。开发商应按照生活安置用房和商业用房所需资金的10%向区相关部门缴纳押金,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押金全额退还,如不能按期完成的,押金不再退还。具体合作条件由村集体和开发商共同商定。
(二)土地利用。
新型农村社区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纳入全区用地计划,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它以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或划拨方式供地。
(三)安置意见。
1、生活用房原则上按照人均40平方米进行分配。40平方米可以旧房置换,也可货币结算,超过40平方米的以货币结算。
2、商业用房分配面积在保证村民入住新型社区后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基础上确定,原则上人均10平方米,可集体管理,量化成股,年底分红,也可直接分配到户。
3、公共用房建设面积应满足社区需要。
(四)拆迁补偿。
1、拆迁资金来源。
一是村集体先行自筹。二是村集体申请,由新区投融资公司先行支付拆迁费用,待土地出让后有偿退出。三是村委会同开发商商定,由开发商承担旧村拆迁费用。四是对拆迁建筑密度大或地处偏远等原因,享受支持政策之后仍难以实施拆迁的行政村,两个一分地可以捆绑使用,生产安置人均一分地允许转为国有土地。在征得大多数村民同意,充分保证生产安置需要的前提下,由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并承担旧村拆迁的一切费用。
2、房屋拆迁补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拆迁工作。在《焦作新区管委会关于旧村房屋搬(拆)迁补偿及奖励办法的通知》(豫焦高[2011]32号文件)的基础上,由管委会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旧村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以货币形式补偿。旧村村民原建房屋为两层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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