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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全

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报市政府批准,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去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市区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府办[2001]40号)以来,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快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步伐,根据中央、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定》(苏发[2002]31号),现就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

见。

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界定及改革要求

(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所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都要转为企业,并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通过转企改制,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新型产权关系,使这些事业单位真正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

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转企改制的基本原则

(三)在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转企改制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凡属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改制时国有资产原则上全部退出。同时,将职工的事业单位身份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者身份,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管理制度。

2.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转企改制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合理确定资产转让对象和转让方式,严格依据改革政策和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对借转企改制之机,暗箱操作、藏匿资产或以无偿量化、低价出售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

必须严肃追究法纪责任。

3.行业整体推进、统筹改革成本的原则。市各主管部门要从全行业出发,统一研究制定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整体推进。改革成本按照单位自筹、行业调节、全市统筹的办法,主要从国有资本退出中解决。

4.依靠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要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认真听取职工对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意见,整个转企改制过程要在职工群众的监督下实施,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转企改制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5.因事制宜、勇于创新的原则。要从各单位的实际出发,以市场化为取向,大胆创新,努力探索转企改制的办法和途径。对转企改制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因事制宜,一事一议,妥善处置,以利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转企后的改制形式

(四)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后的改制,可采取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和清算撤销两种方式。产权转让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转让、协议转让、内部转让等方式进行。

1.公开转让。在资产评估基础上,通过制订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方案,并确定标的,发布产权转让公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的方式。

2.协议转让。通过主管部门与受让对象(一般应为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洽谈,并签订协议,确定企业整体或部分股权出售价格和有关条件的方式。

3.内部转让。在对资产审计、评估和按有关政策进行各项资产剥离的基础上,由有权部门批准,将国有净资产余额出售给原单位经营者、骨干或职工的方式。内部转让和协议出售

方式可结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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