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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

湖南省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2]8号【发布日期】

2002-03-19【生效日期】

2002-03-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湘政发[200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组织和引导农民发展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担负着重要责任。重视和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应对"入世"挑战,积极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合起来,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供销合作社要通过产权制度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基层社体制、社属企业机制和各级联社职能转换,使之在创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中焕发生机和活力,真正实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宗旨。

二、大力推进开放办社。开放办社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努力实现体制创新,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资产、场地、信息、经营等优势,培育和发展各类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基地,积极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小城镇建设,努力提高农业的规模化和市场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努力盘活存量资产,引进科学技术,吸纳专业生产、加工、流通大户和优秀人才,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按照专业生产发展的要求,打破城乡、行业、地域和所有制界限,积极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科学化布局,逐步形成新型的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新格局。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直接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和实现为农服务宗旨的基本环节。要切实抓好基层社建设,结合小城镇建设规划,适当调整基层社建社规模,重新调整网点布局。通过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村级服务社、站等形式,扩大服务领域,夯实供销合作社基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与农民有机结合,主动吸收农民入社,鼓励农民和专业生产大户参股控股。要转变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农民社员可以参加理事会、监事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基层社领导,真正成为"民有、民管、民营、民享"的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托本地的主导优势产业、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和产品,重点扶持发展区域范围或跨县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促进和龙头企业(产业集团)的强强联合,形成"龙头企业加专业合作社加基地或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格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

省、市、县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履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研究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划,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加快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步伐,真正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各项为农服务工作,按照政府授权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储备,适时调控市场;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发挥群体优势,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及其社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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