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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篇: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常州大学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学校第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的责权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关系明晰、职责明确、权限规范、管理严格”的校院两级管理体系,切实推进内涵式发展,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地方领军型大学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就是要以责权划分为核心,整合优化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形成学校学院两个管理层级。通过学校分权和管理重心下移,转变部门职能,明确学院的办学实体和管理主体地位,形成学校宏观决策、部门协调配合、学院实体运作的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是学校党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单位,是学校的管理重心,负责教学、科研、学科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依照规章制度享有相应的办学和管理自主权。根据学校的规定或者授权,学院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管理;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活动;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以考核评估为主要方式管理学院工作,以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手段引导学院发展,以制度监督为主要途径规范学院管理权力的运行,形成职责明确、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权责统

一、监督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的最高1决策机构,学校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三重一大”的问题由党委全委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依法依规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在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等方面制定政策、组织协调、进行监督评估、提供服务保障。

第九条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发展规划、经费预算、人事编制、资源建设、学生工作、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工作方案,贯彻和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责讨论和决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学风与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专业建设负责人在专业定位、人才培养、师资队伍、质量工程等方面具有主导权并承担建设责任,参与相关院务会议。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通过建立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实现高等教育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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