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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81005【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08-28【生效日期】

1994-08-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8月28日宁政发〔1994〕71号)

一、

一、为了进一步理顺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管理关系,防止资产流失的闲置,便于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充分发挥现有固定资产的实有效能,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由市政府委托市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

二、

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市政府基建拨款、基建借款、专用拨款、专项借款、专用基金、业务经费、其他投资及办事处其他资金购建、或通过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各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办公设备和用品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三、

三、固定资产的起点标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起点标准: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单价不满固定资产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足上述固定资产标准的财产,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四、

四、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制订的资产目录,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分类进行登记。对于在用、库存、对外出借、出租、投资、联营、集体和个人承包等固定资产均作为登记内容,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和实物帐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五、

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添置、验收、保管、使用、维修、转让、报废和定期清理等管理制度。财会部门一般只设固定资产总帐,财产管理部门设总帐和明细帐,各办事处设明细帐,建固定资产卡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严格手续,定期对帐,并列入年度财务报表中。

六、

六、市政府办公厅和市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每两年一次对各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审计,市财政局、审计局按上级统一部署进行审查。驻外办事处主任调离前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七、

七、各驻外办事处要认真搞好固定资产管理。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情况、纠纷、争议要及时上报,维护市有资产的完整和合法权益。

大型固定资产管理

八、

八、根据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南京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财行[1992]263号),凡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作为大型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九、

九、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市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委托驻外办事处管理;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各驻外办事处自行管理。各级部门要指定专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

十、驻外办事处单项固定资产的购置、修缮、报废、出租、出售、转让、赠送、联营等项目,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需专题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大型固定资产调出办公厅系统,需经市财政部门和产权委托部门批准

十一、十

一、对于尚未按规定手续批准借出和转让的大型固定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审批手续

十二、十

二、各驻外办事处新增大型固定资产,应将发票复印件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建帐

房地产管理

十三、十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驻外办事处实际情况,遵循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对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房地产实施管理

十四、十

四、市政府驻外机构的房产产权均属市政府所有,原委托有关部门办理的房产产权证、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等暂不变更。原始资料副本,由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在本规定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十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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