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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研究院章程(法人)
第一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研究院章程(法人)xxxx研究院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xxxx研究院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教育活动和社会科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技创新为指导,以新型城镇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产业发展、成果转化、环境保护为重点,为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和新型城镇化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xx;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xxx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xxxxxxx。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优先受让出资的权利;
(五)优先取得理事长(法人代表),副理事长侯选人资格;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贰佰万元;出资者:,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组织新型城镇化建设及产业与区域经济发展理论研究、开展标准体系建设、新型城镇及产业评价、专业咨询、规划设计、培训认证、会议会展、知识产权交易与保护、专业刊物、政府委托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人力资源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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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换届选举,增加新的出资举办者和受让出资者;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应当从举办者或举办者指派的人员(举办者为单位时)中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因特殊情第3页共3页况,理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形式召开,但必须保留会议录音、录像资料。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换届选举;
(三)罢免、增补理事;
(四)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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