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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小区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2-05-18)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房管局、城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

近几年,我市一些新建小区出现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合同纠纷,施工企业拒绝配合小区验收工作,开发企业为避免合同违约擅自交付使用,从而导致小区天燃气等配套设施无法完善,“两证”不能按时办理,极大的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加强新建小区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此类事件的协调解决工作

二、在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无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必须相互配合完成小区的各项验收工作

三、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对施工方案、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方法进行协商,明确形成统一意见,并签订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防止在决算过程中产生纠纷

四、开发企业在组织小区竣工验收工作时,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工作,不得借故拖延决算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五、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决算中产生纠纷时,首先应以双方签定的合法有效合同为依据协商解决;如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无法协调解决,应立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对于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决算纠纷的项目,为尽快完成小区的各项验收工作,采取以下工作步骤予以协调解决:

1、协调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就解决小区各项遗留问题签订《协议书》。协议中可明确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协调平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根据应付工程款和已拨付工程款的差额,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账户暂存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以解决双方矛盾。在协议书中还应明确双方应尽的义务以及暂存资金在问题解决后的处理方案;

2、督导施工企业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小区各项验收工作;

3、督导双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双方的决算进行审计或司法鉴定;

4、依据审计或司法鉴定结果及《协议书》中的暂存资金处理方案将资金拨付给施工企业或返还开发企业

七、对于为谋取企业利益损害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其新建项目建设手续的办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提请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予以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处罚

八、对于施工企业存在为谋取企业利益损害广大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停止其项目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其在我省招投标活动的建议,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180(2)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0]180号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住建局(建设局、房管局、城建局),

发展和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调整计价依据用工单价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冀建质[2010]553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未完,全文共10200字,当前显示14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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