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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工伤规定

[作者:未知来源:转载莆田社保发表:2009-12-1212:51:31点击数:1137录入:丫虎]

一、工伤保险登记

保险登记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工作,用人单位初次参保,应向社保机构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即花名册)及《缴费合同》,并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

(4)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二、工伤保险费征缴

(一)缴费比例及基数

保险费率按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划分为三类。风险较小行业为职工工资额的0.6%,中等风险行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1%;较大风险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建筑企业农民工按项目总造价的1.5%。工资总额要如实申报,但不能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用人单位少报工资而造成伤残职工工伤待遇下降的部分,由单位负责补齐。

(二)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应定时向社保机构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并足额缴纳保险费;发生人员增减变化的,要及时报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参保职工从社保机构受理登记的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材料证明

用人单位在填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工资财务报表;

2、转入、转出证明;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对难以确认缴费基数的单位,按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参保人数作为缴费基数征缴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向社保机构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工伤认定报告,30日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报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认定应提交职工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考勤表、参保花名册、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特殊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2)由于机动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四、工伤医疗、康复与劳动能力鉴定

(1)伤残职工在定点医院就医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机构直接与医院结算并支付。因紧急情况无法到定点医院治疗的,可就近送往医院急救,并在3日内向社保机构报告,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到定点医院治疗。

(2)工伤职工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或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经当地社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转诊转达院或异地治疗手续。

(3)职工因工外出负伤需在外地治疗的,用人单位在向社保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填报《工伤职工异地治疗审批表》,经社保机构审核同意的,其在异地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和社保机构核准后,伤残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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