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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信访工作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合法的民主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工作,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个人、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及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在规定职权范围内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原则上不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

第三条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四条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工作小组,代表学校具体负责学校信访工作,把握学校信访工作的各项政策,部署工作任务,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总结信访工作。

第五条信访工作小组是学校信访工作的常设机构,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小组受理、办理及督办。

信访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及督促各专业(系)、处室信访工作

(二)受理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交办的涉及学校的信访事项

(三)受理、协调、转办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校长信箱等渠道反映的信访事项

(四)受理涉及学校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

(五)办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事项

(六)办理学校教职员工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事件

(七)建议信访人到相关部门反映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八)及时向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领导反映重要信访信息;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学校的信访工作情况;对涉及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大计的重要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深入分析,向学校及上级部门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六条各专业(系)、处室负责处理涉及本部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信访事项。各专业(系)、处室要做好信息公开及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及时解决问题。

各专业(系)、处室信访工作职责是:

(一)办理学校信访工作小组交办、转办的涉及本专业(系)、本处室的信访事项

(二)协助学校信访工作小组办理涉及本专业(系)、本处室工作的信访事项

(三)及时向学校信访工作小组及相关领导反映信访信息,对重要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深入分析,向学校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七条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学校信访工作小组及各专业(系)、处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

(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八条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学校信访工作小组,各专业(系)、处室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二)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校信访工作小组应当在上级部门规定的办结时间内如期办结;如无规定时限,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交办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查,并在15日内报送复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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