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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奖惩条例(定稿)

第一篇: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奖惩条例(定稿)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规定之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院职工在医疗服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党风廉政、职业道德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恪守医疗服务执业规范,爱岗敬业,依法行医,廉洁行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第三条

综合运用表彰奖励、诫勉谈话、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责任追究等手段,实行奖优罚劣的制度。纪律处分参照党纪政纪规定执行;组织处理主要采取降聘、待岗、除名或解聘等方式。对疏于管理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与医德考核相结合,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前毖后和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院在岗职工及科室。

第六条

有关医疗质量、科研、教学专项及管理部门内部的奖罚另行规定。

第二章奖则

第七条

医院倡导全院职工及科室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取向,鼓励创先争优,对在各岗位做出突出成绩及带来良好影响的人和事给予表彰或奖励,实行医德考核加分,记入个人职业道德档案,并与年度考核及晋职挂钩。

(一)在医、教、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荣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各级荣誉称号者,给予受奖金额100%配套奖励。或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个人医德考核加5分;获省部级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个人医德考核加3分;获市厅级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个人医德考核加2分;获校级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个人医德考核加1分。

(二)职工和团体代表医院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得前三名,给予受奖金额100%

配套奖励。或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第一名,国家级,团体4000元、个人1500元;省部级,团体3000元、个人1000元;市厅级,团体1500元、个人800元;校级,团体1000元、个人500元。第二名,国家级,团体3000元、个人1000元;省部级,团体2000元、个人800元;市厅级,团体1000元、个人500元;校级,团体800元、个人300元。第三名,国家级,团体2000元、个人800元;省部级,团体1000元、个人500元;市厅级,团体800元、个人300元;校级,团体500元、个人200元。并分别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对获奖个人医德考核加3分、2分、1分。

(三)积极参加医院各项评比竞赛活动(全院性大型文艺汇演另定),获得前三名者,团体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个人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个人医德考核加1分

(四)以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署名,在期刊发表文章、撰写论著及科研成果获奖者,参照《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科技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参照《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暂行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五)在执业活动中,道德高尚,事迹突出,受到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表扬,为医院赢得良好声誉者,给予奖励。受到省级及以上媒体提名表扬的科室或个人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个人医德考核加2分;受到市级媒体提名表扬的科室或个人分别奖励500元、200元,个人医德考核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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