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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立国土资源信用约束机制企业信用差不予准入

2010年1月11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出台《青海省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不良行为登记暂行办法》,推行国土资源诚信档案制度,以后在青海开发矿产资源、审批项目建设用地都要看信用,有不良记录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将受到约束和制裁。《办法》规定,凡在青海省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登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不主动办理或经督办仍不办理用地手续的;未经批准,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实施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批准的用途、用地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等不良行为。

凡在青海省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登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未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擅自印制、冒用或者伪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持已失效或假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从事招商、融资等活动的;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以承包名义变相转让采矿权等的不良行为。

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处罚、处理未到位或未自行改正前,暂停办理以下事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年检;暂不受理其矿业权延续、变更申请;暂不受理其新的矿业权申请,不得参与矿业权“招拍挂”活动;暂不受理其任何用地申请;不得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通过全省企业信用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信用信息,直至取消省内国土资源市场准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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