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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关于法家思想的讨论

一、法家对“法”的理解及学说构成

在梁启超看来,“法家”作为一个学派崛起很晚,而且在学理上兼收儒、道、墨三家学说:“法家成为一有系统之学派,为时甚晚。盖自慎到、尹文子、韩非以后。然法治主义,则起原甚早,管仲子产时确已萌芽,其学理上之根据,则儒道墨三家皆各有一部分为先导。”从法理学角度上看,先秦诸家的“法”纯属“自然法则”意义上的法,法的本源在“天之道与民之故”。“以自然法为标准以示人行为之模范也。”所以法家所讲的“法”也以此为根本观念。管子说:“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虽不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尝变也。谓之则;义也,名也,时也,似也,类也,比也,状也,谓之象;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君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渐也,顺也,靡也,久也,服也,习也,谓之化”。也有从法的观念中进行分类的论述,如尹文子说“法有四呈: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上述都是法家对法的理解,梁启超断言,法家所讲的法主要是以尹文子所说的第

一、

二、四种为“体”,而以第三种为“用”,这是狭义的法。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些论述表明法家所讲的“法”主要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出来并以国家制裁力作为后盾的法律形式。

法家由“儒道墨三家之未流嬗变汇合而成”,这是梁启超对法家学派思想源流的认识。首先,法家接受了儒家的正名定份的理论。儒家讲正名定分,名份的具体化,势必用礼数来加以区分,荀子所讲的“礼、法之大分也”,“礼者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丈检式也”,都是这个意思。荀子的学说与法家言论最为接近,韩非子就是作为荀子的弟子而成为“法家大师”的,这就是法家与儒家的渊源关系。其次,法家吸收了道家的自然法理念。道家言“我无为而民自正”,那么“民”怎么才能“正”呢。道家认为自有“自然法”才能使之“正”,自然法不可见,于是进一步要求用“人为法”来体现。道家后学用法治来证“无为”大义,就是这一观念的自然发展。在梁启超看来,墨家以“尚同”为教义,务使达到“壹同天下之义”,其最终目的是要把人类同铸一型,就是要把“一人一义十人十义”变为“一义”。尹文子说“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讲得都是这个意思,尚同论的结果必然导致“归本于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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