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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域使用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辽工商发[2011]6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海域使用权出资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
现将《辽宁省海域使用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辽宁省海域使用权出资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资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物权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登记,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对特定海域的排他性用海的权利。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依法取得的辽宁省境内的海域使用权作为出资,投资于辽宁省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作出资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权属清晰、无争议,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海域使用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海域使用权共有的,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二)有违法用海行为正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设定担保的;
(四)具有国防、公务、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等特殊功能的海域使用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第四条
拟用海域使用权实际出资的投资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前,应在有关文书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手续。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五)投资协议;
(六)有关证明文件;
(七)依法批准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批准文件。第五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投资人以海域使用权出资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除提交海域使用权变更前后权属证明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域使用权出资登记表》。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海域使用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最高可达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投资人以海域使用权出资的,新增注册资本不受以上限制。
2第七条
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海域使用权认缴出资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海域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在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八条
海域使用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海域使用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2、出资人以海域使用权出资已依法办理其使用权的转移手续的情况;
3、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20日起试行。
第二篇: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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