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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
第一篇:试行)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精神,现就廉租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本市廉租住房工作按此实施意见执行。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区县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核程序
1.户的计算:
(1)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2)对于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双方年龄总和在56周岁以上,婚后无房,分住在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和集体宿舍,且双方户口按规定分别报在集体户内和按政策回沪(插队落户、支内、冤假错案、刑满释放等)并已报进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朋友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作为无房户。
2.人口计算:
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人口。下列情况可计算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单位(农业户口除外),经常回家住宿的;
(2)原户口在本市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和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报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他处有居住权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孩子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而小孩父母在本市城镇另有住房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过来、他处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3.面积计算:
(1)按照现住房居住面积计算。其中住房的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2)住房中厅的面积计算,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3)以前分过住房,在房屋租赁凭证上注明增配并与原住房的租赁户名同属一人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两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凡过去在动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居住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5)在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对一本《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算居住面积。
4.受理登记:
(1)区县廉租办实行一门式服务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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