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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安徽省
【发布文号】
合政秘〔2016〕25号【发布日期】
2016-04-08【生效日期】
2016-04-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政秘〔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2016年合肥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已经201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8日
2016年合肥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招大引强,科学评估绩效,强化激励效应,促进招商引资在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中发挥更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设立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奖项。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考核奖励范围。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开发区和个人等。
第四条县(市)区、开发区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下达的2016年招商引资总量、外商直接投资、工业招商引资、新引进大项目目标任务等。其中:
(一)招商引资总量是指省外实际到位资金和外商直接投资之和。
1.省外实际到位资金是指省外境内投资者及在肥部属企业投入到本市范围内的各种资金,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收购、兼并、增资扩股等。
2.省内市外企业在肥设立的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到位资金视同省外实际到位资金。
3.外商直接投资是指:
(1)按照商务部现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统计的实际投资额(我市上报商务部的统计数据),即外国投资者在我市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的合作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的金额(包括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投资,以及用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
(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企业外方实际出资金额,即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肥再投资成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所含的外资成分。
(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自有资金投资固定资产,即外商投资企业以注册资本外自有资金投资本企业固定资产部分。
(二)新引进大项目具体界定依据《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市政府年中或其它专项工作中新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列入考核内容。
第五条个人的考核内容为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提供信息、开展谈判、提供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六条县(市)区、开发区综合考核奖项设置。
(一)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全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总量、外商直接投资、工业招商引资、新引进大项目等四项约束性指标的县(市)区、开发区,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同时授予其直属招商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二)工业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全面完成年度工业招商引资和新引进工业大项目任务,且工业招商引资综合情况(工业招商引资总量,权重30%;新引进工业大项目数,权重70%)考核最好的县(市)区、开发区,授予“工业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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