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建〔2013〕157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拆除扬尘污染
防治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已经我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2月20日
合肥市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房屋拆除产生的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建筑施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房屋拆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房屋(含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拆迁以及其他单位内部改造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及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是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房屋拆除发包单位是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拆除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履行防治责任。
房屋拆除单位是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直接责任人。房屋拆除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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