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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单位】

濮阳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8-03-17【生效日期】

2008-03-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河南省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河南省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

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未完,全文共2902字,当前显示9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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