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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9月1日正式实施
通知|《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
今日雁塔今日雁塔2018-08-31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16届]第34号
《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4月28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15日
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4月28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鼓励与支持第四章职责与保障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各方配合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用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三)绿色出行,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五)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六)文明祭奠、绿色祭扫。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得当;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楼梯或者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三)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
(五)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六)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不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酗酒闹事、寻衅滋事;
(九)不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十)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未完,全文共7461字,当前显示14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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