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813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目的:对全厂灭火器材管理进行统一规定。2范围:全厂各防火单位及有关处室。
3责任。主管厂长、各防火单位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4规定4.1管理职能
4.1.
1灭火器材管理制度由安全技术防火管理处(以下简称安技防火处)统一制定。
4.1.
2安技防火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4.1.
3各单位在实际生产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1.
4各单位根据本制度编制本单位的具体规定。
4.2管理内容4.2.1通用规定
4.2.1.1各单位配备灭火器材类型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推车式)、二氧化碳(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手提式、推车式)。
4.2.1.2各单位必须配备灭火器,作为扑救初起火灾的应急处置措施。灭火器材与消火栓互为补充,不可替代。
4.2.1.3灭火器只能用于扑救火灾,严禁挪作他用。如用于演练,必须经厂安技防火主管部门批准。
4.2.1.4各单位和重点部位配备灭火器材,必须严格执行“三定”原则(定岗、定位、专人负责)。
4.2.1.5违反本制度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2.2灭火器材配置一般规定
4.2.2.1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纸张等燃烧的火灾),应选用泡沫、磷酸铵盐干粉;
4.2.2.2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醇、丙酮等燃烧的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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