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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攀府发〔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更好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川府发〔2008〕19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适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川办函〔2008〕21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攀枝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承担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责成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直接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条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访局,具体负责市级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信访人向市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四)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被复核人送达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决定书,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疏导工作;

(五)监督被复查人或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

(六)负责相关接待、咨询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复查(复核)申请的提出

第五条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人为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

(三)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的;

(四)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解决的;

(五)属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管辖的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自收到办理机关的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视为放弃请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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