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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常财购〔2014〕3号
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3月7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操作办法(暂行)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3〕63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在我市市级单位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实施范围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范围是指由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将使用财政性资金组织实施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购买主体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担的项目。
二、制定目录
(一)制定指导目录。财政部门会同监察、机构编制、发改、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根据常州市经济发展状况、政府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指导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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