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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附件3: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共13项)

(一)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十

二、四十

三、四十

四、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三)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八)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

二、四十

三、四十

四、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九)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14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十三)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法律依据:

-16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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