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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实例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1954年9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县人,住××××××××××。电话:××××××(转)

答辩人:×××,女,1957年8月1日生,傣族,初中文化,农民,××县人,住×××××××××××××。电话:×××××

被答辩人。×××,男,1961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县人,×××××××。

被答辩人。×××,女,1962年8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县人,××××××××××。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相邻权妨害的事实。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不存在妨害被答辩人相邻权的事实

1、不存在所谓村里的历史通道或空地

被答辩人称。“两家房屋相邻,中隔有1.5米左右至4米多不等宽的历史通道和空地”(起诉状第一页倒数第二行)。甚至要求“巷内道路打通”,恢复村里“公共通道”,其诉求如此蛮横和无理。在答辩人自己的宅基地上要求打通成公共道路。什么时候开始答辩人的宅基地成了村里“公共通道”。现在答辩人施工建房完全是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合法进行。杉松桥村第二任村长汝松亮(住临安镇干河村村民委员会杉松桥村1号)在其证明中也证实,“集体并没有卢荣保的走路巷(属于自己的老地基上)留下公共道路”。该块地块原来属于答辩人家的老地基,答辩人母亲卢会英(1990年去世)英在世时在该老地基上栽种石榴树等树木,答辩人卢荣保与温秀珍结婚(1983年)后也一直在该地块种植桉树等作物,收获后所得资金后用于下石脚。现今双方争议的所谓“公共道路”,以及包括被答辩人红砖墙围墙内的一定面积地块都属于答辩人家的老地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老房子相邻处,原来并非现在被答辩人所砌的红砖墙。在1998年前有答辩人盖的一处厕所(该厕所位于现今答辩人家红砖墙以内,已经被其占去),在未经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该厕所被卢荣康的姐姐和其女儿一起推倒,在侵占形成既成事实后,在侵占的土地基础上围起了一道红砖围墙,该地基的变更未经任何合法手续与农村宅基地变更程序。以上事实和情况杉松桥村前会计汝兴元、第二任村长汝松亮,现任村长汝洪伟皆可证实,请人民法院调查走访具体事实情况,以正视听。

被答辩人称。“将村民通往田间的道路封堵”(起诉状第2页第一行)。通往答辩人家房子相邻处的水田,有其他通道存在,而且也便捷,有什么理由来限制答辩人的宅基地使用权。首先,并非只有通过答辩人的宅基地才能通往水田,不是唯一的通行道路,还有其他道路通往邻近水田,而且也较为便捷,法律上的相邻通行权的妨碍,必须是只有通过答辩人宅基地才能到达水田一个途径,如果不对某个人的不动产权利进行限制,无法维护其他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其次,答辩人家的宅基地上不是历史形成的通道,只是答辩人下了石脚,但并未砌墙,很少有人通过此去邻近水田;最后,被答辩人的水田并未在房子附近,只有相邻水田的承包人才能就妨碍其去水田的通行提起诉讼,被答辩人没有权利就此提出妨碍通行。

2、答辩人在建设房屋时,对于与卢荣康家围墙相邻处已经预留了20多公分的滴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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