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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xx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现指派xx,xx律师参与本案庭审活动,经过法庭调查,现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围绕本案争持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胡书武,不具备原告起诉资格

xx大厦分主楼和副楼,副楼原名为xx市女子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楼,主楼为xx市女子中等职业学校实验楼,xx大厦于2004年8月31日上午9点在xx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经招标人xx市女子中等职业学校、代理公司xx市xx招标代理公司通知,招标办确认,该教学楼由xx市xx筑工程公司中标,中标时二栋大楼总造价1860666元,总面积为3616平方米。不久,女子中等职业学校与xx市xx筑工程公司签订承建合同,合同约定:两大楼总造价为1866666元,(含基础和装饰),总面积为3616平方米,折成面积为514.7元/平方米,工程建筑期为一年。后女子中等职业学校与xx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该两栋楼房,两栋楼房归属于xx市建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2007年再归入xx市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他们转让合法,行为有效,承包方一直为xx筑工程公司。xx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后,随即办了相关手续,于2005年建筑教学楼,于2006年建筑实验楼。从2005年至今,该两栋楼房项目经理为xx筑工程公司的邓昌延。在以后的工程报建,主体工程验收,以及现场签单、催款均为xx筑工程公司,从原告提供的九份证据也完全证实是xx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我方也有大量证据证实,是xx筑公司承建的。为何变成由胡书武承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在法庭上,原告出示了2005年7月29日与承包人xx筑工程公司签订《内部责任承包协议》,xx筑工程公司任命原告为该项目负责人的文件,以及原告刚才在法庭上的承认等证据都客观地进一步地证实该工程是由xx筑公司承建的。这就意味着该工程是由xx筑公司承建的,证据确凿、充分,原、被告双方都予以认可,并不持异议。这样也得出另外一个事实,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那就是原告他只能向xx筑工程公司举张自己权利,xx筑公司才是他的合同另一方,与晋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合同上的法律关系,起诉晋兴房产有限公司没有法律依据。

二、原告提供的xx市建福房地产有限公司xx大厦项目部与原告另签订的《承包建筑合同》,是一份虚假的合同,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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