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代理的特性和业务内容]
保险代理的特性1.保险代理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的当事人只需具备代理行为所要求的行为能力,无须具备其他特殊资格。保险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必须是经合法批准成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担任保险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保险代理中的代理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得担任保险代理中的代理人,因其不能达到保险代理所要求的认识及行为能力。除此之外,从事保险代理的单位或个人还必须具备特殊的资格条件,如领取营业执照、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等。
2.保险代理为委托代理和有偿代理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民事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即委托代理)两种。我国《民法通则》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3种,而保险代理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授权从事保险业务的,因此,应属于委托代理。另外,一般民事代理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保险代理均为有偿代理,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或佣金是保险代理人的基本权利。
3.保险代理的产生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中的委托代理,基于委托人单方授权即可成立,无须被委托人的承诺。代理权的授予方式除法律规定的以外,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保险代理的成立,不仅需有保险人的单方授权行为,亦须经代理人的同意。因此,保险代理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产生的,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与代理人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
4.保险代理均为非全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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