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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是指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
(二)依据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第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实行消费者填写《服务选项单》制度,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用户的利益和不同的需求。《服务选项单》内容,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供用户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并按用户所选项目收费。
第二章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
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共四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第八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民政厅,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考虑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核定、调整。
第九条
(未完,全文共1985字,当前显示6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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