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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黑价联字[2008]88号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重新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是指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经营性公墓的销售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

(二)属于企业性质的,需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三)依据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殡葬月&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

殡葬服务是重要的公用事业及公益服务项目。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服务项目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包括尸体接运、尸体存放、尸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收费。

(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主要包括:殡葬礼仪服务、场地设施使用、物品租赁、尸体美容、遗物处理消毒、骨灰盒及祭品销售等收费和价格。

(三)经营性公墓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的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省级管理。

(一)事业单位开展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事业单位开展的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服务收费以及企业单位开展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申请核定或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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