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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是农村基层政治体制和管理体制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推进村民自治的首要问题之一。《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1998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除了重申上述规定外,又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法律的上述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同时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在实施指导以及村民委员会在接受指导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即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这一法律定位是正确的。但在少数地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乡镇政府在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乡镇政府在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干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如有的乡镇政府指定、指派候选人,有的乡镇政府随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不尊重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干预村委会干部的内部分工。有的乡镇政府因为不满意村民选出来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就在干部分工上做文章,不让村委会担负实际工作,或者另行聘任村会计、村出纳和妇女主任,另组工作班子抓村里的工作,致使村委会无法行使职权。三是不尊重村民会议的权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来决定村里的大事。如村干部的补贴数量和村级提留款的多少,应该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有的地方,村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由乡镇政府决定,村提留的多少也由乡镇下文规定。又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搞教育“双基”达标,有的乡镇政府为求政绩,不顾农村学生生源不足的实际和村级集体经济的困难,强迫村里举债建校,致使不少村债台高筑,而修建的学校又因招不到学生而只得将教室空置,造成极大浪费,村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类似的把好事办成“怨”事的例子,在农村基层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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