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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湖南农业大学课程论文

学院:动物医学院班级:动医四班姓名:刘凡学号:201040307402课程论文题目: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课程名称:行政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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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

姓名:刘凡学号:201040307402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有很大的比重,如何处理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对我国的政治和经济的发展都显得尤为重要,一旦促使二者的良性结合将在很大的程度上缓解甚至解决我国农村出现的诸多问题,实现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关键字:村民自治法律依据对策与建议乡村关系

一、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历程

在我国国家体制的演变历程中,乡镇建制历史久远,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以后历代多有实践。新中国成立后到1957年,中央就建立基层政权体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尤其是1954年颁布的宪法及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设立乡、民族乡、镇政府的相关问题所作的具体规定,为形成全国范围的农村基层政权体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但1958年后,随着人民公社运动的兴起,原有的乡镇政府体制遭到冲击并最终被取消,代之以人民公社体制。1975年和1978年宪法进一步从法律上确定了这一体制,强调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民被束缚在公社内,参加统一的劳动和分配。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普遍推行,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政权层次划分为中央、省、县、乡(包括民族乡、镇)四级,这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乡镇政府体制的恢复建立。从1983年到1985年,全国农村普遍将政社分开,

恢复乡镇政权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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