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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2015年全区环保系统业务工作会议材料之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执法

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自治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用于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固体废物和危险(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机动车环境管理、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的车辆,如应急指挥车、应急监测车、大气及水质监测车等。

第四条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监督和指导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提出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编制由自治区统一执行的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州市财政、环保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建议和购置、更新计划,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监督和指导本辖区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配备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二)有法定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

(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第七条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分别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后,财政部门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将车辆逐步配备到位。

第八条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下列因素核定:

(一)机构设置及执法执勤人员编制;

(二)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

(三)执法执勤地区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客观条件;

(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

(五)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第九条根据上述因素,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计算方法为: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1、环境监察机构:根据编委批准的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数内实际从事环境执法监察的人数,按自治区级每3人、地州市级及县级市每3人、县级每4人1辆核定;

2、环境监测机构:根据编委批准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数内实际从事环境监测的人数,按自治区级每15人、地州市级每20人1辆核定,县级按1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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