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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
【法规标题】
湖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颁布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湖政发[1996]167号【颁布时间】
1996年12月09日【全
文】
湖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三定”工作已基本完成,为适时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现将《湖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湖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浙政(1995)1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号)精神,结合湖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必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后,在完成职位分类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结合人员过渡进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数,依据领导职务的职数按规定比例确定,不得突破。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和职务名称
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职务名称应规范。
(一)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
(二)乡(镇)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如有特殊需要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须逐级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未完,全文共2273字,当前显示7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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