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审理室答复咨询
中纪委审理室:受贿行为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权威指引)
受贿行为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一、概述受贿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纪律审查工作中,受贿行为是审查的重点之一,实践中情况复杂,需要把握标准和条件。这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违纪主体。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具体包括三类:一是党的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具体包括三种人: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党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党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党员。三是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受贿行为认定:(1)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8)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2.违纪主观方面。本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违纪客体。本行为侵害的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务人员中的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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