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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

第一条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为了保障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

第一条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为了保障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资质审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是指气源、热源厂和燃气、供热输配供应单位的设施水平、燃气和供热质量、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条件,综合评定企业向社会供气、供热的资格,并对其资格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和部门负责。

供气能力的在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标准,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气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第七条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1)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质申报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件,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件;(3)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压力容器合格证、工及安装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4)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提供液化石油气来源情况。

第八条亲建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

亲建燃气和供热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企业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企业具备了保障供应和安全生产条件,试运行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正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不符合企业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燃气和供热企业资格,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城市燃气企业物质证书》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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