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建设部
【发布文号】
1996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日期】
1996-07-01【生效日期】
1996-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996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向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系指以自有设施向用户专门供气、供热的企业,包括气源厂、热源厂、燃气和供热输配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系指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气和供热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未完,全文共2135字,当前显示64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