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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第三罐头厂诉宁波工艺品公司案
上蔡县齐海乡集南村民委员会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
上蔡县种子公司齐海种子站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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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上行初字第5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上蔡县齐海乡集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新元,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孔华,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猛,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上蔡县种子公司齐海种子站。
临时代表人白民周,上蔡县种子公司职工代表。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蔡县齐海乡集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上蔡县种子公司齐海种子站颁发上国用(2006)字第09040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11月13日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4日、12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9年2月5日作出裁定,原告上蔡县齐海乡集南村民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蔡县齐海乡集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上蔡
县齐海乡集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当为由,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09年7月9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法定代表人梁新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新,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冯猛,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4月14日为第三人上蔡县种子公司齐海种子站颁发了上国用(2006)字第09040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上蔡县种子公司齐海种子站;座落:齐海乡上项路南侧;地类(用途):办公;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2398平方米;东至:梁文喜;南至:过道;西至:生产路;北至:上项路;南北长109米;东西宽22米。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行政答辨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在超过期限8日后才递交档案一套)。
原告诉称,位于齐海上项公路南侧现被第三人非法占用的4.86亩的地属于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告起初为方便群众,自发组织人员,盖起几间简易房,成立机械修理部,后又作为群众娱乐场地,在此期间,第三人竟然在未取得原告同意,未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在此土地上盖起房屋生产经营,对此,原告一直主张自己的权利,至2008年10月27日,原告通过查询得知被告已把属于原告所有的土地以上国用(2006第0904069号土地使用证颁发在了第三人名下,实属错误。被告为第三人颁证行为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
1、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登记表;
2、2008年10月26日查档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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