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第三罐头厂诉宁波工艺品公司案
三撤、第三人执行直接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
申请再审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2015-10-30北京高院陶志蓉北京审判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同时又保留了原民事诉讼法204条的内容,条文序号改为227条。而227条则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有区别又有交叉,容易混淆。北京高级法院法官陶志蓉在近期举办的全市法院审判监督业务培训班上,结合实际案例,就三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学员们的好评,现将讲座的主要内容予以刊发。
一、基本概念首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
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之所以单独规定,主要是前几年,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比较严重,比如,夫妻离婚诉讼中,夫或妻为了不给对方分财产或少分财产,与自己的亲戚朋友像父母兄弟姐妹等串通,提起一个确认之诉,或者以房抵债之诉等等,将本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通过诉讼方式给亲戚朋友。以前这类诉讼最高法院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来解决,后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单独把这条提到总则部分,成了一般程序了。主要目的是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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