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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

【发布单位】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粤府〔2008〕24号【发布日期】

2008-04-10【生效日期】

2008-04-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

(粤府〔2008〕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意见》(农经发〔2006〕2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6〕17号)、《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2007〕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其在推广先进科研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中的主体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活动,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技术支撑和有效服务。

(二)总体目标。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提高效率、完善保障等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运作有效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三)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农业标准化等技术和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动植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培训教育服务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等。

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渔业、水利的经营性服务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

(四)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基层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区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

(五)合理设置机构。按照资源整合、合理设置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各地可以根据区域农业特色和财力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合理调整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布局,整合现有事业站(所),优化事业资源配置。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可结合当地实际,按以下方式进行改革。同一行业技术推广单位改革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只采取一种方式。

1.综合设置方式。在乡镇范围内组建综合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机构,为乡镇公益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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