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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退房规定

业主更名、退房、换房制度

依据公司规定,在坚持公司利益和提升公司形象、利于销售的原则制定客户更名、退房、换房制度。

一、更名制度

1、直接更名的客户。这里的更名指转让性质的业主变更。客户在签定认购协议未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原则上不允许更名,若客户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管局备案后要求更名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2、增减名的客户:指客户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或之后,客户如有特殊情况(如:在银行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不足等)对购买房屋中的人数或名称作出部分变更,包括增加名字、联名购买人减少名字、联名购买人变更其中部分名字等几种情况。需进一步了解和核实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

二、退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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