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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退房规定
业主更名、退房、换房制度
依据公司规定,在坚持公司利益和提升公司形象、利于销售的原则制定客户更名、退房、换房制度。
一、更名制度
1、直接更名的客户。这里的更名指转让性质的业主变更。
2、客户在签定认购协议未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经公司领导同意,填写《客户姓名变更单》后予以更名。
3、若客户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管局备案后未开具不动产发票,要求直系亲属更名的,原则上不予以更名;经公司领导同意并填写《客户姓名变更单》、并经房管局信息科同意后,予以更名。更名程序中产生的交易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4、若客户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管局备案后未开具不动产发票,要求变更非直系亲属的他人姓名时,原则上不予以更名;经公司领导同意并填写《客户姓名变更单》后在公司内部办理更名手续;同时还需经房管局同意后在房管局办理撤销备案手续。更名程序中产生的交易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5、增减名的客户(一般指增加共有人):指客户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且未开具不动产发票,客户如有特殊情况(如:在银行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不足等)对购买房屋中的人数或名称作出部分变更,包括增加联名购买人名字等情况。需进一步了解和核实情况,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原则上予以
办理。
6、若客户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管局备案后且开具不动产发票,无法办理任何更名手续。
二、换房制度
1、公司与客户已签订认购协议及购房合同的房屋原则上不允许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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