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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法律适用

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律问题调研

【内容提要】

对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和管理,不仅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保护,还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尽管刑事涉案财物(主要是赃款赃物)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范中均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还是比较混乱,各基层公安机关都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但实施的情况仍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改善目前这种状况,才能使执法更加规范。

【关键词】

涉案财物/追缴/管理/规范化执法

引言

在与公安机关民警的接触中,笔者了解到每个基层办案单位都存在涉案财物无处存放的情况。无论到派出所还是刑警队,都能看到有大量的机动车、自行车堆放在院子的空地上或架空层里。这些财物已蒙上厚厚的灰尘,有的已经锈迹斑斑,有的已经变成一堆废铁。这仅仅是基层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的一部分,在物证室和仓库里还有相当可观的涉案财物,保险箱里存放的是项链、戒指等贵重财产,铁皮柜里有年代很久的手机、手表、身份证及钥匙等。这些财产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无人认领,日积月累,公安机关为这些财产的存放煞费苦心。不仅要有专人保管,还要不断扩充地盘,这对于办公场所并不宽裕的派出所或刑警队而言,的确是勉为其难。更让人头疼的是这些财产是否都必须无限期保管。如果定期处理会不会带来不良后果。

对于相对人而言,财产被公安机关保管,那是不得已的事。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价值都非常重视,一旦案件办结,认领财物时发现财物由于扣押的期限太长,导致贬损,而要求公安机关赔偿。这种案例已经不在少数,公安机关认为财物贬损并非自己保管过失所致,而且公安机关也无此项开支,因此拒绝赔偿,由此引发纠纷,导致警民关系紧张。对相对人的财物如何妥善保管,特别是易耗品是否需要保值处理。对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财物保管是否采用相同的管理方式,等等,此类问题均需要一个规范的指导。在《物权法》生效之后,对涉案财物追缴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基层的做法颇不一致,不仅导致执法不规范,也不利于受害人的权利保护。

基于上述原因或理由,我们本着为公安实战服务的宗旨,选择了这个研究课题。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一)调研的形式

在调研的形式上采取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座谈会及查阅案卷等基本形式,并利用局长、政委班、警衔晋升班等学员培训之机,对他们采用个别访谈或撰写小论文的方式收集来自全省各地对涉案财物追缴和保管的资料。我们走访了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石狮市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等公安机关①,深入刑警队、法制科、治安大队、行政派出所及边防派出所等办案单位,通过座谈、发放问卷调查表的形式收集信息。

(二)调研的内容

主要包括涉案财物的追缴和保管两部分。

对涉案财物追缴主要了解基层办案民警对涉案财物的界定及具体类型,认定涉案财物的依据、判定的标准,公安机关有关涉案财物的问题主要存在的环节及原因,在刑事侦查阶段是否注重对受害人财产的保护及保护的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或案外人的非涉案财物如何加以保护,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侦查阶段是否将涉案财物返还给受害人,对“及时返还”如何理解和把握。对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是否应当规定保管期限,以多长时间为宜;对理想的涉案财物保管模式的设计;目前对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保管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保管费用如何承担;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标准;对涉案财物的招领有无相关的催告程序,实践中效果如何;对无人认领的财产如何收归国有;收归国有之后,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如何处理。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未完,全文共9965字,当前显示14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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