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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文号:鄂安监管协调〔2010〕256号

颁布单位: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颁布时间:2010-10-21

生效时间:2010-10-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效果评价、核销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效果评价和核销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负责所辖行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隐患能及时排查、整改、核销,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与分级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企业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是指设备、设施、危险物品等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第十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整改的隐患。

第十一条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管。为明确职责,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限、投入资金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四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可能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整改时限在12个月以上、投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

(2)涉及省外,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涉及两个以上市(州),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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