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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建设行为,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建设(包括新建、翻建、扩建、维修等,以下称个人建房),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全区个人建房实行分类管理,按城市建设规划分为控制建设区、一般建设区。控制建设区:南至周山河,西至引江河,北至新通扬运河,东至兴泰公路、新328国道,以及其他因城市、集镇建设需要依法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海陵工业园区翻身河以北、京泰路以西、浙江路以南、328国道以东区域。一般建设区:控制建设区以外的全部区域。
控制建设区和一般建设区都必须按有关规定修编完善城市或村镇(园区)建设规划,规划未经批准的范围一律停止审批个人建房。
三、控制建设区严格控制个人建房。在不影响近期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个人建房。
1.现居住房屋经区建设局鉴定为危房的,可批准原地原规模维修或翻建;
2.现有居住用房紧张或因拆迁需异地安置的农村居民,符合安排宅基地条件的可以到统一规划的集中居住区新建(集中居住区包括已建成且符合规划的住宅区和新规划的住宅区,新规划的住宅区由各街道(镇、园区)拿出方案后,报区政府审批确定),符合原地翻(扩)建条件的,可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翻(扩)建。
现有居住用房紧张的城市居民按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有关规定,申购经济适用房或享受廉租房的相关待遇。
四、一般建设区个人建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各街道(镇、园区)修编的村镇(园区)建设规划批准建设,但在规划撤并、拆迁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个人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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