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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鼓励和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年第5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1—第五条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各项决策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依据本办法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七条

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管委会审批通过。

第八条

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发放及回收的相关业务,银行的手续费在中心的业务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中心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办住房抵押担保业务,服务机构的服务费在中心的业务费用中列支。

—2—第十条

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商品房购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商业银行按揭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异地贷款(本地缴存异地购房和异地缴存本地购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职工公寓、公租房等购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中心推行共同借款人制度。借款人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其中一人作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负有与借款人共同偿还贷款的责任,即在借款人因故无法无力偿还贷款时,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余额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优先保证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适度支持第二套改善型缴存职工家庭,不得向三套及

—3—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认定,以职工家庭夫妻二人在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贷款信息记录和征信系统中记载的住房贷款信息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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