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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开发规模论证方法初探5则范文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空防灾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构,研究解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人防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和涉及人民防空的相关管理,市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发改、应急、财政、交通、安监、工商、物价、城管、园林、水务、文物、地铁等部门、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地下空间利用的维护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市规划部门会同人防部门组织编制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或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

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设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章节,具体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市人防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编制城市地下空间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长期建设规划,经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构审议后,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规划部门和人防部门组织编制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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