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法规标题】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范文合集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

深圳市其他机构【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文字号】

深规土[2002]336号

【发布日期】

2002.09.29【实施日期】

2002.09.29【时效性】

部分失效【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类别】

税费征管

【文件代码】

16817395*注:本篇法规中“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欠地价款商品房项目由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监管楼款并代理销售的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物业估价管理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

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9日深规土[2002]336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

(1993年4月26日深规土字[1993]142号)市、区租赁办: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要求,为确保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正确使用,现就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费的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租赁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能用于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业务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原给各协作部门按一定比例划拨的协作款项一律取消,但因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及个人协助或参与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所需费用可予列支

三、房屋租赁管理费一律按月租金总额2%,由区属各租赁所按租金的币种收取,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据》,收取的管理费全部存入区财政局指定的帐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局按租赁管理费总额的10%,于每季度的下一个月10日前上交市财政局,总额的30%每月拨还租赁所,租赁所在合理开支范围内费用不够时,由区办统筹解决。注1(注1:此条原文为:

三、房屋租赁管理费一律按月租金总额的2%,由区属各租赁所按租金的币种收取,并开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据》,将收取的管理费全部存入区租赁办指定的帐号。区租赁办按租赁管理费总额20%于每季度的下一个月10日前上交市租赁办,总额的30%每月拨还租赁所,租赁所在合理开支范围内费用不够时,由区办统筹解决。)

四、(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

四、凡按原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预收超过5月1日的,从该日起,高于2%的部分可作预收房屋租赁管理费处理。)

五、(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

五、房屋租赁管理所所长有权审批1000元以内的正常业务开支,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报区租赁办审批。各办、所若购置车辆、住房等固定资产须报市租赁办审批。)

六、各房屋租赁管理所必须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独立的帐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房屋租赁管理费的专款专用


(未完,全文共8621字,当前显示14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