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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细则

【发布单位】

辽宁省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日期】

2005-03-13【生效日期】

2005-04-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业经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场所举办下列大型社会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比赛、表演、游园、灯会、民间竞技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二)人员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单场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开放性展销会、展览会、交易会等商贸活动和招聘会、庆典集会等其他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下列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的内部活动;

(二)影剧院、书店、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举行正常营业范围内的活动;

(三)宗教场所内举办的宗教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是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电力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大型社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六条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3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15日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第七条第七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有大型社会活动举办时间、地点、人数、活动项目、组织形式等内容的活动方案并附相关场地示意图;

(二)载有安全保卫人员数量和任务分配、安保经费预算、入场票证管理等内容的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三)场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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