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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细则

京公特警字[2008]3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安全检查由主办者负责组织实施。主办者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关注度等风险因素对安全检查进行类别划分,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的要求适用相应的安检主体、方式、手段、程序。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活动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活动主办者制定的安全检查方案进行审核,对活动现场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检审核

第四条主办者申请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检工作方案;

(二)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安检服务合同》;

(四)《安检仪器设备租赁合同》

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对主办者提交的安检服务合同、安检仪器设备租赁合同进行备案,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安检工作方案、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活动安全需要以及《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等规定的,主办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要求予以调整。

第五条主办者制定并提交的安检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和地点;

(二)安检类别和安检方式;

(三)安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客流量和安检人员、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五)人员、器材到位时间和地点;

(六)限带物品范围和处理方案;

(七)具有相应资质的受聘安检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安检服务单位)情况;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主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的规定确定安检活动类别,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应当符合安全检查分类标准。

遇有特殊情况,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高活动风险等级的,主办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相应调整安检活动类别。

第七条主办者应当根据安检类别配备专业安检人员和安检仪器设备。

专业安检人员是指经专业安检培训并取得安检培训合格证明的保安员或者其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安检资质的专业人员。

大型国际、国内重要活动的安检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50小时的安检岗位工作经历。

长期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场馆自行配备的、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安检培训合格证明的安检人员仅限于在本场馆实施安全检查,不得在其他场所从事安检服务业务。

1安检仪器设备应当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以通过公司租赁,主办者、场地提供方提供,安检服务企业提供三种途径取得。

第八条不具备自行安检条件的主办者,应当聘请与安检类别相当的安检服务单位实施安全检查,双方签订《安检服务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就下列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一)安检职责任务;

(二)活动举办时间、地点;

(三)安检活动类别和安检服务单位条件;

(四)安检人员数量、岗位、性别比例;

(五)安检仪器设备数量、类别情况

第三章安检现场

第九条安检仪器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应当按照产品技术说明在安检实施前一小时完成。安检人员应当在安检实施前一小时到达各自岗位。

第十条在封闭场所实施安全检查,应当对场所进行清场和封闭控制,在检票口后方设置安全检查岗位,并留有人流缓冲区域。

人流缓冲区域介于检票口和安检口之间,空间大小应满足同时容纳不少于50人的条件,用于减缓人员拥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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