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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甘肃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
甘教厅发(2000)0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工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及《关于同意授权甘肃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各类高等职业学校,均应遵从本办法。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从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为甘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坚持各类教育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方针,从甘肃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的需要出发,调整结构,合理布局。通过"共建、调整、合作、合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五条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要坚持政府办学与社会力量办学并举的方针,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条件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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